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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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冲击道德底线,社会深恶痛绝。为进一步落实好修订后的刑法、未成年人“两法”,以“零容忍”的态度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,5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。
《解释》对教师、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,侵害农村留守女童、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,以及利用网络裸聊、索要裸照,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视频等社会关注问题,进行了回应。
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地位迫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以强奸论处“从严惩处”是《解释》非常鲜明的特点。
《解释》明确了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。第一条针对刑法规定的“奸淫幼女从重处罚”,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“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”的情形,包括采用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,侵入住宅、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,对农村留守女童、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等。此外,《解释》还明确,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,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。
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、应予严惩的突出情形,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。对刑法中“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”情节如何适用,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、控制被害人等,属于“情节恶劣”,应当加重处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,《解释》也有了细致的规定,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: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,以依法、准确、有力惩处犯罪。
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刑一庭庭长何莉解释称,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,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,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,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,而应认定为强奸罪。例如,父母威胁不给生活费甚至赶出家门、医生威胁不给予恰当治疗、老师威胁不予考试通过、教练威胁不给予上场比赛机会等,胁迫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,就应该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志,构成强奸罪。《解释》对这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,以避免轻纵犯罪、确保罪刑均衡。
拍摄奸淫、猥亵过程以此胁迫被害人的 加重处罚“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,执法司法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况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,隔空猥亵、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。”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。
何莉表示,当前,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、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,索要裸照、视频,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,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、照片,犯罪线上、线下交织,危害很大。
针对这种情况,《解释》明确,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,或者发送视频、照片等方式,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,依照猥亵犯罪处罚;对拍摄奸淫、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,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、猥亵,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、暴露被害人身份的,应当依法加重处罚,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。
记者注意到,就在两天前,最高法对三名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依法执行死刑,在这三个案件中,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,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。
未成年人受性侵后主张精神心理治疗费用 应支持《解释》规定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主张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费用的,可以支持。
何莉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,精神伤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,但这一点以往容易被忽视。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,受到性侵害后,一些被害人出现精神抑郁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,如果不能及时治疗,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和学习、生活造成长期负面影响,危害很大。
《解释》明确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张民事赔偿的范围,并将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,明确为可依法获得支持的物质损失,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足够赔偿进行医疗诊治,早日走出被害阴影,回归正常生活。
同时,《解释》要求,主张上述赔偿,应当有鉴定意见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,目的是既要保证确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,又能使赔偿数额的认定有相应事实证据支持。“鉴于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具有专业性、复杂性,希望各地司法机关、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该规定的精神,使有医疗诊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时诊治、依法维权,让未成年被害人切实感受到司法关爱,让全社会更加关注被害人精神心理健康。”何莉指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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